* * *十一月二十一号,预产期前一个月,沈曼去所里加班,江屿一个人在家。他进了衣帽间,拉开最里面那个抽屉。里面有一个白色的盒子,印着“优思明”,跟他换过的那个是同一个牌子。他拿出一板,二十一粒,剩下十七粒。他数了一遍,又数了一遍,十七粒。换药用了一个小时零五分。换完把药板放回盒子,盒子放回抽屉,推之前比了一下缝——两毫米。沈曼吃这个药吃了七年,每天晚上十点,跟一片维生素一起。她说这个药是调内分泌的,不是避孕。江屿不知道,也没问。他只知道她四十四岁,吃那个药是为了别怀。那天下午三点四十,他从衣帽间出来,客厅里很静。手机上他爸在群里发了一张图,红海日出,配字“早安”,后面跟一句“曼曼,你这礼拜别加班了,在家好好歇着,啊”。沈曼回了一个字:好。* * *十二月十八号,他收拾了一个登山包,五十升。里面是移动硬盘、三张手机卡、存折、四万七千现金、一个装着旧手机的塑封袋,还有那个相册。这些东西他收拾过三次,十月一次,十一月一次,十二月十八号一次,前两次都是拿出来看一遍再放回去,这次没有。十二月十九号,凌晨三点十七分,林栀羊水破了。他扶她下楼,送她到医院,握着她那只很凉的手,说,放心,我在外面等你回来。她说,你别走。他在门外站了四分钟,然后转身,走楼梯下到一楼,从后门出去。四点十一分上车,五点十六分在服务区停下加油,掏出手机发了一条朋友圈,配图是医院那扇米黄色的双开门,文字五个字:兄弟们,跑路了。五点十九分发抖音,同一张照片,同一句话,评论功能关掉。手机静音,屏幕朝下扣在副驾座位上。他在外面待了两个月,七千三百公里。手机一直开着,一直插着充电线,一直响,他不接,也不看微信。* * *二月十九号,他把车停在小区门口,坐了一刻钟才上楼。沈曼给他开门,穿着一件灰的家居服,没戴眼镜。她让他进来,在沙发上坐下,问了三个字:你想清楚了。他说都想清楚了。她开始说条款。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,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;第一千零六十七条,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义务;第一千零八十二条,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。她说她在哺乳期,你走了两个月,一分钱没给,一个电话没打,她可以起诉你,法院会判,判了你不执行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。她说你要是在婚内提离婚,法院大概率会偏向女方,房子是婚前的但还贷是婚后的,她要分,法院会给,你还要出抚养费。江屿听完,说了一句:孩子不是我的。屋子静了。沈曼坐在那儿,手放在膝盖上,没动。然后他说:妈,你有几个月没来月经了。* * *她愣了一下。然后她的手指头在膝盖上动了一下。她开始往回倒。十二月,没有;十一月,没有;十月,来过一次;九月,她换了一板新药。她低着头,看着自己的手,说,三个月,不对,四个。她说,我以为是年纪大了,四十四了,月经不调很正常。她的手从沙发扶手上拿下来,往下,往前,按在自己的小腹上,按了一下,就一下,然后放下来。她说,你动了我的药。不是问句。他说明天上午去查一下。她说,好,我自己去。* * *第二天下午三点四十,沈曼从医院回来,脸色不好看。四点十分,门铃响了,唐阿姨带着林栀和孩子站在门外,婴儿车挂在胳膊上。唐阿姨进门就骂,鞋都没换。她问这个孩子他认不认,她说她怀孕十个月他在哪儿,她生孩子那天他在哪儿,护士出来找家属找不着。林栀站在门口没进来,抱着孩子,低着头。孩子被吵醒了哼了一声,她拍了拍,又睡了。沈曼等她骂完,说了三句。第一,这件事我知道。第二,这事我来处理。第三,你们今天先回去。唐阿姨说凭什么。沈曼说,凭我是他母亲,也凭这件事闹起来谁都不好看。林栀开口了。她说,我不要他赔,也不要他道歉,我要离婚。沈曼看了她三秒,说,好,离婚可以办,但不是今天。她说手续要时间,协议要时间,孩子的抚养要谈,上法院一审三个月二审三个月,中间开两次庭,你们家的事要在法庭上被念一遍。她说,给我三天。唐阿姨问三天以后呢。她说,三天以后我给你打电话。林栀问,三天是从今天算吗。她说,从今天算。林栀点点头,抱着孩子走了,走到玄关停了一下,没回头,说,那个婴儿车我们先放这儿。门关上以后,沈曼坐下来,手指头在抖。她告诉江屿,医院的结果是阳性,六周。* * *三月十五号,开庭。林栀是原告,沈曼是她的代理人,江屿是被告。沈曼先说,被告主张孩子与其不存在亲子关系,依据是一份单方委托的鉴定报告,这份报告程序上不合法,亲子鉴定属于人身关系的鉴定,必须经双方同意,由法院委托或者双方共同委托的机构进行,被告提交的这份是他自己送检的,送检材料是脐带,取样过程没有第三方见证,也没有经过原告同意,不具有证据效力。江屿站起来,承认单方鉴定有瑕疵,说不以这份报告作为主要证据。然后他从包里拿出一个U盘。他说,去年一月四号晚上,医院六楼医生值班室的监控视频,十七秒,拍摄时间晚上九点二十七分,拍摄人是当班保安。视频里两个人,一个是本案原告林某,另一个是案外人陈某。沈曼的手停在材料上。她说这份视频来源不明,拍摄主体是医院保安不是执法人员,取证过程涉嫌侵犯隐私,而且内容涉及隐私,当庭播放不合适。江屿说不要求当庭播放,只请求核实真实性,并作为认定原告存在过错的依据。然后他念了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(一)》第三十九条: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,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,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,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。他说,必要证据有两项,一是单方鉴定报告,二是这份视频。如果原告坚持不同意鉴定,请求法庭推定他与该子女不存在亲子关系。沈曼说要时间核实。法官说,不必。法官告诉林栀,被告提交的视频与鉴定报告已经形成初步证据链,原告如坚持否认应当配合鉴定,明确表示不同意鉴定的,本院将推定被告的主张成立。法官问她同不同意做鉴定。她低着头,手放在桌上,手指头绞在一起,过了很久,说,我不同意。* * *判决下来,七条。准予离婚。确认所生子与被告不存在亲子关系。原告十日内返还四万七千三百二十元。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三万元。房屋归被告所有,原告三十日内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。原告已支付的二十万购房款由被告同期返还。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。法槌敲了一下,现在闭庭。* * *出法院的时候,林栀抱着孩子站在他面前。她说,江屿,你真狠。你让孩子怎么办。他说,什么怎么办,他又不是没有父亲。关我什么事。她看了他三秒,眼睛是红的,转身走了。沈曼从后面走过来,手里还拿着那叠材料,没有收进包里。她说,你都是计划好的。江屿看着她。她还戴着那副眼镜,眼镜后面那双眼睛,他这辈子看过很多次——审当事人的时候是这个眼神,审他的时候是这个眼神,在法庭上念代理意见也是这个眼神。只是这一次,那个眼神不太稳。他说:
“妈,你先管好自己的肚子。”“爸爸准备回家了。”* * *沈曼站在那儿,手里那叠材料垂到大腿边上。江屿拎起包,走了。走到法庭门口,回头看了一眼。她还站在那儿,没动。---(全章完)
请标记您是否认为本帖内容由AI生成?
喜欢gunyangguang朋友的这个帖子的话,👍 请点这里投票,"赞" 助支持!
内容由网友自行发布分享,如果违规或侵权,请与我们联系,核实后会第一时间删除。
User-generated content only. If any content violates your rights, please contact us for removal.
若发现本帖涉嫌未成年,人兽等违禁内容,请点击举报
楼主本月热帖推荐:
>>>查看更多帖主社区动态..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