现在法理精神的一大进步就是从疑罪从有到疑罪从无,以及从要求嫌疑人自证清白到谁怀疑谁举证。我觉得这些同样适用于任何场合的辩论。所以IT既然写了他的事,那么在他自己说是真事的前提下,质疑者应该提出证据,而不是要求他自证清白,他没那个义务。要证明他说的事是假的就是证否,那么要么寻求他逻辑上的自相矛盾,要么穷举所有的可能性说明其不可能等,这些无疑是很困难的,所以我一般倾向于相信。无论如何,用所谓的常识作为证据本身的逻辑就是错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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