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觉得我们之间的分歧,其实不是价值立场,而是对问题层级的理解不太一样,所以我想把一些前提说清楚,再回应你提到的那些具体问题。首先我想澄清一下,我所说的“弱势群体”,并不是指谁更高尚、谁更可怜,也不是指个人能力或道德,而是指在在既有制度和社会默认规则下,需要承担更多额外风险的群体。这个风险并不一定表现为每天都被直接伤害,而更多体现在需要反复自我评估是否安全、是否合适、是否会带来后果。比如在亲密关系是否能被承认而不受到过多的阻挠和质疑、职场是否需要刻意隐藏自己的身份、公共场合是否会被额外关注等方面,主流群体往往不需要做太多额外判断,而少数群体需要。这种不对称,本身就是我所说的“结构性差异”,而不只是个人态度的问题。在就业、租房、医疗、校园环境中,性少数群体更容易遇到被拒绝、被区别对待、被隐性排斥的情况,这并不是靠“我行我素、好好做人”就能完全避免的。很多时候,问题不出在个人,而出在规则和默认标准。你说“偏见只存在于个体心中,而不存在于社会上”,我理解你是想强调不要把一切问题都归因于社会。但在我看来,社会层面的偏见恰恰往往不是以明显恶意的形式出现,而是以“默认”和“理所当然”的方式存在。比如哪些关系被法律承认,哪些家庭结构被当作教材范本,哪些身份被视为“不需要额外说明”,这些并不是由某一个个体决定的,但它们确实会长期影响不同群体的现实处境。进一步说,我们不能简单地用“顺应自然”或“维护公序良俗”来否定改变的合理性。所谓“自然规律”往往描述的是原始状态,而社会本身恰恰是一个通过制度去抵消、修正自然不平等的系统。医疗、教育、养老、劳动保护,本质上都是在对抗自然选择。如果完全以“优胜劣汰”作为正当性基础,那么现代社会中大量被广泛接受的制度本身就难以成立。同样,公序良俗也不是固定不变的常量。很多今天被视为理所当然的价值,在过去都曾被当作违背公序良俗。问题的关键本身不在于是否尊重既有秩序,而在于现有秩序是否仍然合理。如果把既有规范直接等同为不可质疑的真理,那么任何试图进入制度空间的群体,都会被预设为“破坏秩序者”。关于你提到的“空间有限”“普通人的生存空间在哪里”,我觉得这里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前提假设,就是把权利理解成一种零和分配。但很多平权诉求的核心,并不是要占用他人的空间,而是不要被排除在原本就存在的制度之外。女性选举权的例子之所以成立,正是因为当时的问题并不是“女性想要更多权利”,而是制度本身只对男性开放。至于厕所、更衣室等具体问题,我其实并不回避这些争议。恰恰相反,我同意这些问题需要非常具体、谨慎地讨论,也不可能靠一句口号解决。但我想区分的是:具体政策如何设计,和一个群体是否有资格被当作“需要被认真对待的社会成员”,这两个问题并不完全等价。如果因为某些边界问题存在争议,就否定整个群体争取基本安全感的正当性,在逻辑上其实有些跳跃。事实上,很多地方采取的做法,正是通过增设第三空间、细化规则来减少冲突,而不是简单地“谁压倒谁”。至于你对女性权益的强调,我并不反对,相反我认为这恰恰说明结构性问题是真实存在的。女性地位的改变,并不是靠“时间久了自然会被理解”,而是通过不断指出制度性不公,并推动规则改变而实现的。我想表达的也并不是要把不同群体简单等同,而是想说明:很多今天看起来理所当然的权利,在争取之前,都曾被视为“破坏秩序”。你反复强调“自我认同”而不是“外界认同”,但在现实中,这两者其实很难被完全切割开来。以女性权益为例,女性意识的觉醒当然是前提,但如果这种自我认同始终得不到制度和社会层面的承认,它很难转化为真实而稳定的权利。女性争取选举权、劳动权、财产权的过程,本质上都是在把内部的自我认同,转化为外部可被承认、可被保障的社会地位。如果仅仅停留在“我认可我自己”,而外界规则始终不变,那么女性今天依然可能被排除在投票、就业或公共决策之外。也正是因为外界认同发生了改变,自我认同才不再只是个人信念,而成为可以被兑现的现实。从这个角度看,性少数群体所说的“争取认同”,并不只是情绪层面的认可,更重要的是希望这种存在能够被纳入正常的社会与制度框架之中。这并不是走捷径,也不是索取特权,而是与女性权益发展过程中非常相似的一条路径。我并不认为任何群体可以凌驾于他人之上,也不主张把一切问题都政治化。我只是觉得,对某些人来说,“自己开心就好”确实是一种可行的生活方式;但对另一些人而言,如果缺乏基本的制度保障和社会承认,连“安心生活”本身都会变得不稳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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