当犯罪行为发生在国际水域的游轮上而引致的 管辖问题

送交者: xinpark [★品衔R5★] 于 2026-09-06 10:50 已读18次 大字阅读 繁体
当犯罪行为发生在国际水域(公海)的游轮上时,法理上是有部门管辖,公海绝不是“法外之地”。管辖权的归属并非单一,而是根据国际法和各国国内法,由多个可能的管辖主体按优先级和具体情况共同决定。

具体管辖原则如下:

1. 船旗国管辖(最核心原则)

根据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》,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受其注册国(即“船旗国”)的专属管辖

游轮在哪个国家注册、悬挂哪国国旗,该国法律就适用,该国的执法和司法部门就拥有首要管辖权。例如,许多国际游轮为降低成本注册在巴拿马、利比里亚等国,理论上这些国家拥有管辖权。

然而,这些国家以往调查公海犯罪的记录似乎表明,它们在刑事调查方面资源有限。部分游轮注册在执法意愿或能力较弱的国家,可能导致船旗国管辖形同虚设。此时,受害者国籍国或嫌疑人国籍国通常会积极介入主张管辖权。

2. 拟制领土管辖(船舶国籍延伸)

许多国家在法律上将本国船舶视为本国领土的延伸。例如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:“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,也适用本法。”

这意味着,如果该游轮是中国籍,无论其航行在公海还是他国水域,均受中国刑法管辖。

3. 属人管辖(国籍管辖)

如果犯罪嫌疑人或受害者是某国公民,该国可以依据“属人管辖权”主张管辖。例如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条,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,适用本法。

因此,即使游轮是外国籍,只要嫌疑人或受害者是中国公民,中国司法机关依然有权介入管辖。

4. 普遍管辖权(针对特定国际犯罪)

对于某些严重危害人类共同利益的国际犯罪(如海盗、恐怖主义、劫持船舶、贩奴、毒品走私等),国际法赋予了普遍管辖权,任何国家都有权对此类罪行进行管辖和审判。

5. 港口国管辖(靠港后的管辖)

如果游轮在犯罪发生后驶入某国港口,且犯罪行为影响了该国的安全、公共秩序,或者嫌疑人/受害者是该国国民,该港口国也可以依法行使管辖权,登船调查并逮捕嫌疑人。

美国例外:如果游轮从美国港口出发或抵达美国港口,或者涉及美国公民作为受害者或犯罪者,则根据特殊的海洋法和领土法,联邦调查局 (FBI) 和美国联邦法院拥有并行管辖权。虽然美国在追究犯罪方面是一个强大的国家,但涉案人员通常需要聘请律师,这对普通旅行者来说费用昂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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